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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建堂与王明亮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亮,王建堂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64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明亮。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建堂。委托代理人赵本恩,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王明亮因与王建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重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35元,退还王明亮。审判长  李莎莎审判员  孙玲玲审判员  胡朝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迎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