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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连生与张学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连生,张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119-3号申请人刘连生。被申请人张学勇。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龙民保字第119-2号民事裁定,查封申请人刘连生名下提供担保的位于海口市XX村XXX之X的房产。因本案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张学勇的银行账户余额为零,本院未能保全冻结,申请人请求本院解除对上述担保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申请人刘连生名下位于海口市XX村XXX之X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符史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