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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一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阿地牙?吐斯甫汗与阿勒泰地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地牙·吐斯甫汗,阿勒泰地区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214号原告阿地牙·吐斯甫汗,女,哈萨克族,1941年7月10日出生,住福海县。委托代理人热哈提·波泰,男,哈萨克族,1969年9月1日出生,住福海县,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王正荣,阿勒泰市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阿勒泰地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阿勒泰市。法定代表人邓永健,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米裕丰,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阿地牙·吐斯甫汗诉阿勒泰地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地牙·吐斯甫汗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阿勒泰地区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阿地牙·吐斯甫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地牙·吐斯甫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3元,减半收取872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杨本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