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青岛明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于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明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明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学,经理。被执行人于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明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明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430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马建明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