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古峻源申请执行赵冬、胡玉忠、华燕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67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峻源,赵冬,华燕,胡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古峻源,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赵冬,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华燕,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胡玉忠,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古峻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冬、华燕、胡玉忠偿还申请执行人古峻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00元;财产保全费1000.00元。因被执行人赵冬、华燕、胡玉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玉忠在中国建设银行隆昌支行的存款4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付邦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