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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少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少民初字第148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青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靖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