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自勇、胡付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自勇,胡付玲,侯凤昌,任金英,刘世峰,王保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1504号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理事长。被告侯自勇,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胡付玲,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侯凤昌,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任金英,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刘世峰,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王保侠,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侯自勇、胡付玲、侯凤昌、任金英、刘世峰、王保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左耀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