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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武冈市湾头桥供销社与欧阳米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冈市湾头桥供销社,欧阳米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武冈市湾头桥供销社。法定代表人殷向明,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欧阳米秀,女,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武冈市湾头桥供销社与欧阳米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20日作出(1998)武经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武冈市湾头桥供销社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欧阳米秀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欧阳米秀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武经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唐 剑审判员 唐菊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艳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