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庆阳川庆钻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万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川庆钻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朱万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256号原告庆阳川庆钻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周明涛被告朱万金,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川庆钻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万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川庆钻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川庆钻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69.5元。审 判 长 王 霞代理审判员 高 琪代理审判员 倪晓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