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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高天碧,杨万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高天碧,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杨万琼,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高天碧、杨万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天碧、杨万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超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5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予以确认,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 武人民陪审员 韩 娟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邱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