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垦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阿某与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初字第379号原告阿某,女,哈萨克族,1982年12月11日出生,无业人员,住新疆察布查尔县佛尔尕善镇68团。被告富某,男,哈萨克族,1979年7月7日出生,无业人员,住新疆察布查尔县捷仁布拉克镇67团。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与被告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阿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帕丽旦·吾麦尔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布音吉 尔格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