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滕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溪民初字第186号原告:滕某。被告:谢某。原告滕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滕某与被告谢某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因矛盾发生纠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滕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