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与马义云、吴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马义云,吴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48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林柯荣,该行行长。被告马义云,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吴燕华,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诉被告马义云、被告吴燕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两被告名下价值251万元的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义云、被告吴燕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马义云、被告吴燕华名下价值人民币251000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华峻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