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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孙守君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守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870号罪犯孙守君,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5日作出(2001)丹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孙守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罪犯孙守君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4日作出(2001)辽刑二终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后因漏罪,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0日作出(2003)丹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孙守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罪犯孙守君服判,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8日作出(2003)辽刑一终字第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11月19日被投入大连监狱服刑改造,2003年9月9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11月11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辽刑一执字第11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7月13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13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孙守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孙守君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守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守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