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县法松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梅县区住建局与李迪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李迪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县法松民初字第102号原告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梅县区宪梓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演政,系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永刚,系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程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张嘉华,系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迪强,男,1955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州市梅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诉被告李迪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丘颖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亮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