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裁字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莫红梅与覃宇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红梅,覃宇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334-2号申请执行人莫红梅。被执行人覃宇雷。申请执行人莫红梅与被执行人覃宇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其法定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予以立案。截止立案之日止,被执行人覃宇雷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39020.46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671元,执行费5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覃宇雷已主动将40000元交到本院账户,扣除执行费528元之后,余款39472元已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莫红梅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执行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于平审判员 韦汉吉审判员 杨耀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