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林与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14号原告王林。被告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南岳路17号。法定代表人叶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林诉被告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林诉称,2012年12月28日,被告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万元,月息2分,并出具了借条。2014年10月,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借口不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每月8000元,从2012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十堰鑫磊顺工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叶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守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