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履潮与朱旭平、毛雪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履潮,朱旭平,毛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81号原告朱履潮。被告朱旭平。被告毛雪女。原告朱履潮为与被告朱旭平、毛雪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树超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履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旭平、毛雪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履潮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日,两被告以经商缺资为由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于2015年4月2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被告朱旭平、毛雪女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2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1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两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银行交易凭条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8万元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被告朱旭平、毛雪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旭平、毛雪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朱履潮借款人民币8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朱旭平、毛雪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8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庆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