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代执字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卢建斌申请执行张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建斌,张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代执字3—11号申请执行人:卢建斌,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代县上馆镇东南街村人。被执行人:张建平(又名张毛娃),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代县滩上镇滩上村人,现住峪口乡选仁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代县人民法院(2012)代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卢建斌申请执行张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建平应于2012年11月29日前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建平在中国建设银行代县支行工资帐户上的全部存款。执行员 :李竹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拉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