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高大虎与被告朱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虎,朱桂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高大虎,男,汉族。被告朱桂莲,女,汉族。原告高大虎与被告朱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奚俊涛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大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桂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以前做生意卖沙子,被告朱桂莲之夫刘仲文以前经营建筑队,和原告有业务往来。2010年4月份,刘仲文因资金周转不开,便向原告借款10000元,该笔借款后来欠利息约计8000元。后刘仲文因车祸去世,原告就于2012年10月18日找被告要款,被告只承认本金不承认利息,原告同意后,被告为原告倒换了条子,有证人张永平见证,并在欠条上签了字。被告答应时间不久就还款,但至今一直未付,原告诉请由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同期同类银行借款利息。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书证欠条一份,证明借款事实。被告朱桂莲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桂莲之夫刘仲文经手向原告高大虎借款10000元,后刘仲文因故去世,被告即在2012年10月18日向原告书写了“今欠高大虎现金壹万元整,注:刘仲文经手,在有能力的情况下还此款。落款人朱桂莲,见证人张永平“的欠条。后该笔欠款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被告朱桂莲就其夫刘仲文生前所欠债务向原告高大虎书写了欠条,承诺有能力时还款,则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由被告朱桂莲支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同期同类借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且被告只承诺有能力时偿还本金,故对原告主张之利息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桂莲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付给原告高大虎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桂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奚俊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