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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五执补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贾双冲与王青山、王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双冲,王青山,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五执补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贾双冲,男,1987年3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王青山,男,1996年12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王奇,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贾双冲申请执行王青山、王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五民一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审 判 员  陈义早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