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曲春宇与徐召鹏、陈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春宇,徐召鹏,陈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34号原告曲春宇,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徐召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人陈岩,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春宇诉被告徐召鹏及第三人陈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春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召鹏及第三人陈岩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曲春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春宇撤回对被告徐召鹏及第三人陈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曲春宇负担。审 判 长 郑洪波代理审判员 郭 帅代理审判员 薛 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旸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