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祁加发犯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加发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17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祁加发(曾用名祁三毛),砖瓦厂工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应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加发犯强奸罪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鄂应城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祁加发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5年6月2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宏伟、熊涛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祁加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9月28日6时许,被告人祁加发见相邻居住智力发育中度迟滞的未成年女孩张某乙,到其居住的应城市城北街道办事处付岗砖瓦厂宿舍内玩耍,遂对张某乙进行奸淫。经司法鉴定,张某乙精神发育中度迟滞,无性防卫能力。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自已和丈夫张某甲同是付岗砖瓦厂的民工,有一弱智女儿名叫张某乙,今年16岁。2014年3月,张某甲的老乡祁三毛到砖瓦厂打工,至5月份,胡某发现祁三毛总喜欢把张某乙喊到他屋里把门关上,到6月份,又发现祁三毛在他的屋里床上用手摸张某乙的乳房,后来有几次胡某看到祁三毛抱着张某乙。9月28日6时许,砖瓦厂老乡的两个小女孩,杨某甲(11岁)、蒋四英(9岁)对胡某说张某乙又到祁三毛的屋里去了,胡某赶紧带着这二个小孩赶到祁三毛宿舍门口用力将房门踢开,发现张某乙在祁三毛的床上,短裤子被脱到了膝盖,胡某大声质问祁三毛在搞么事,是不是想死,祁三毛躺在床上假装睡着了,张某乙穿好裤子后跟着胡某回了家,等张某甲下班后,胡某将今天的事情告诉了他,张某甲马上叫打110电话报了警。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8日7时许,张某甲下早班回家,听说伢被本厂老乡祁三毛侮辱了,张某甲马上叫打报警电话,并将女儿张某乙穿的两条三角内裤交给了刑警,一条是纯红的,另一条是红色带白条,发案时穿的是纯红三角内裤。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杨某甲在其母亲的陪伴下到公安机关证实,2014年9月28日5点半起床准备上学,同厂的同学蒋四英叫杨某甲一起走,并说“宝宝”(张某乙)被祁三毛叫到他屋里去了,杨某甲和蒋四英就到祁三毛的后窗去看,看见祁三毛和“宝宝”都睡在床上,祁三毛的衣服全部脱了,“宝宝”的裤子全部脱下来了,祁三毛趴在“宝宝”的身上一上一下的,还听到“宝宝”发出的“啊啊”的声音,杨某甲就跑到“宝宝”家去说了此事,“宝宝”的母亲起床叫祁三毛开门,杨某甲从后窗看见祁三毛慌张起来穿好“五分裤子”开门,“宝宝”见她妈来后并自已穿好裤子,“宝宝”的妈对祁三毛说回去要告诉“宝宝”的爸爸,随后杨某甲和蒋四英上学去了,在路上,蒋四英还对杨某甲说,之前还看见祁三毛把“宝宝”叫到他的屋里去过。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张某甲和祁加发(祁三毛)都在付岗砖瓦厂做工有大半年时间了,张某甲一家三口,其中有一女儿名叫“宝宝”约15-16岁,身高1.5米左右,偏胖,走路有点晃,从外表一看就知道有智障,也不会说话,性格还有点外向,这一点砖瓦厂的人都知道。2014年9月28日,听说祁三毛被派出所带走了。祁三毛是巴东县人,40多岁,单身,和张某甲是老乡。5、证人杨某乙、苏某的证言分别证实:张某甲有一弱智女儿名叫“宝宝”,约15-16岁,平时是张某甲的爱人照顾她,杨某乙、苏某和张某甲、祁三毛(祁加发)均在付岗砖瓦厂做工,住在前后宿舍里,苏某还证实祁三毛平时在宿舍里看黄色碟片。鉴定意见1、湖北省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孝感精鉴所(2014)精鉴定第137号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张某乙患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其无性防卫能力。2、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孝)公(刑)鉴(法)字(2014)第0129号生物物证意见书证实:受害人张某乙阴道拭子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祁加发,支持这些斑迹为祁加发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受害人张某乙内裤上可疑斑迹在D3S1358等15个基因上未检出结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分别证实:2014年9月28日案发时间、地点、方位等情况。2、应城市公安局法医检查笔录证实:被害人张某乙处女膜3-9点处陈旧性破裂,有少许血性分泌物(常规提取阴道分泌物拭子),其他未见异常。书证1、应城市公安局扣押、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色情光盘21张、内裤2条已于2014年9月29日被扣押,以及审讯录像光盘一张随案移交。2、应城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中在生物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中涉及的可疑斑迹,经电话咨询孝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民警,该可疑斑迹系精斑。3、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28日7时许,胡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自已家弱智女儿张某乙(16岁),今天早上在付岗砖瓦厂被砖瓦厂工人祁加发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刑侦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祁加发传唤到城北派出所。经审讯,被告人祁加发如实交代了,2014年5至9月份期间,其多次在付岗砖瓦厂自已的宿舍里对同在该砖瓦厂务工张某甲的女儿张某乙的乳房进行抚摸和捏挤,其间与张某乙发生过两次性关系的犯罪事实。4、户籍证明及人口信息分别证实:被告人祁加发出生于1974年9月3日;张某乙出生于1999年11月7日。被告人祁加发在公安机关对其奸淫行为已作供述。原判认为,被告人祁加发奸淫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归案后,被告人祁加发在侦查阶段交代犯罪事实,但庭审中拒不认罪,认罪态度不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祁加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应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和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对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情形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本案被害人张某乙案发时年仅十四周岁,且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属精神发育迟滞(中度)。一审法院对具有强奸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拒不认罪等多个法定、酌定从重情节,无任何法定从轻情节的被告人祁加发仅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量刑畸轻,属量刑错误。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祁加发强奸张某乙的事实有经开庭调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胡某、张某甲、杨某甲、吴某、杨某乙、苏某证言;2、湖北省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孝感精鉴所(2014)精鉴定第137号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意见书、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孝)公(刑)鉴(法)字(2014)第0129号生物物证意见书;3、现场勘查笔录、应城市公安局法医检查笔录;4、应城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到案经过;5、户籍证明及人口信息;6、被告人祁加发在本案侦察阶段对其奸淫行为已作供述。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祁加发强奸张某乙的事实。二审查明该部分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另查明,被告人祁加发被刑事拘留的时间是案发当日,即2014年9月28日,原判错误认定为2014年9月26日,导致对被告人祁加发的刑期计算错误,应予纠正。即被告人祁加发的刑期从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关于检察机关抗诉提出原判对被告人祁加发量刑畸轻的意见,经查,原判已经考虑了被告人祁加发强奸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以及认罪态度不好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并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要求量刑,依法对被告人祁加发判处的刑罚适当。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李 菁审判员 黎艳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