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涛与冉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冉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576号原告刘涛,男,1972年11月17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冉承华,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波,男,1987年12月15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刘涛诉被告冉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进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冉承华、被告冉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涛诉称:原告于2012年一直在被告冉波负责的装修公司为冉波承接的施工单位负责安装门窗工作。装修工作结束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3875元,经多方追索被告均未支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87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对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涛于2012年在被告冉波负责的装修公司为冉波承接的工程负责安装门窗工作。装修工作结束后,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资3875元,并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均未支付。2015年7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尚欠的工资3875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刘涛因在被告冉波处务工,被告尚欠到原告的劳务工资3875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规定,被告冉波应履行支付义务,故对原告刘涛请求由被告冉波支付尚欠的劳务工资38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冉波支付原告刘涛劳务工资387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冉波负担,原告刘涛预交款50元退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