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国平诉被告甘肃东北大院生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平,甘肃东北大院生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429号原告陈国平。被告甘肃东北大院生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平诉被告甘肃东北大院生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