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商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淄博天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赤峰大世界陶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天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赤峰大世界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建平大世界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752号原告:淄博天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渭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惟功,经理。被告:赤峰大世界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汐止镇。法定代表人:吴仁希,经理。被告:建平大世界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仁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天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大世界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建平大世界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天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0元,减半收取358.00元,由原告淄博天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振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