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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林美妍与谢剑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妍,谢剑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88号原告:林美妍,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227。委托代理人:张晓辉,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巡焕,广东××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剑彪,男,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498。本院受理原告林美妍诉被告谢剑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谢剑彪已经主动履行支付租金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美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美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76元,由原告林美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从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少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