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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蒋某与赵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赵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蒋某。被告赵某甲。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被告于2014年7月相识并同居生活,于2015年1月25日生一子赵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投,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起诉来院,要求原、被告非婚生女赵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非婚生女赵某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270元(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于每月30日前支付当月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其他双方无争执。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 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红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