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执恢字第0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蒋超与周大平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超,周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巴执恢字第00028-3号申请执行人蒋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蒋荣林,系镇巴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大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蒋超与被执行人周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的(2010)镇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蒋超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我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镇执字第0011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周大平未按期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蒋超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大平的妻子沈群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石泉县支行营业部有存款,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冻结并划拨了沈群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泉县支行(账号:2706080101201000044534)的存款4930.62元,后被执行人周大平于2015年7月16日履行了下欠尾款3869.38元,现本案执行标的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周大平之妻沈群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泉县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6228482960958479712)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波审 判 员 王运清代理审判员 左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