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某某、尉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某某,尉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77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方某某。被执行人尉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06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方某某、尉某、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某某、尉某、高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方某某与石某某为夫妻关系,石某某在横山县怡园小区3期2号楼1单元2002室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石某某在横山县怡园小区3期2号楼1单元2002室的房产一套。二、石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石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石某某的过错造成的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石某某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