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5198-5203、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谢传城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劲霸,谢传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5198-5203、5211号申请执行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谢传城,住浙江省平阳县,系广州市越秀区欧本皮具店个体经营者,经营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瑶台大街**号**栋***房。申请执行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传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七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637等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谢传城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受理费及公告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白云区倚水二巷1号1204房,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上述案件在等待评估、拍卖期间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上述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5198-5203、5211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晓韵代理审判员 冯嘉彦代理审判员 陈里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浩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