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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仁政与张家港市华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政,张家港市华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王仁政。委托代理人陈晓。被告张家港市华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农义村。法定代表人宋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政与被告张家港市华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仁政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华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仁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华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仁政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华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1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仁政���担。审判员  赵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艺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