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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徐玉与陈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陈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徐玉,女。被执行人陈日发,男。申请执行人徐玉与被执行人陈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日发应连带返还申请执行人徐玉借款本金10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日发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之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日发在本院辖区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其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再恢复申请执行本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周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兰祖云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舒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