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二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吉首市建强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周碧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首市建强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周碧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首市建强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吉首市乾州溶江小区**号。法定代表人尹德和,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武,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开阳县禾丰乡长红村小院组。委托代理人龙宏芳,女,1984年11月2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北路**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碧涛,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个体户,现住吉首市雅溪社区***号。委托代理人刘德勋,男,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首市建强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碧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德武、龙宏芳,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德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首市建强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碧涛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出的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首市建强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周碧涛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上诉人吉首市建强和一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礼乐审 判 员 李华华代理审判员 张李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舒 丹附判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