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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蔡胜棣与佛山市雷骏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陈啟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胜棣,佛山市雷骏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陈啟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61号原告:蔡胜棣,男,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佛山市雷骏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啟贤,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胜棣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胜棣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 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黎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