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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偃法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任怀芳与徐建设、高玲霞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偃法执字第403号任怀芳申请执行徐建设、高玲霞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偃民八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怀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建设、高玲霞长期在外、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2015)偃民八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会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弼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