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周口永丰轮胎有限公司与丁茂林、李红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永丰轮胎有限公司,丁茂林,李红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周口永丰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丁茂林,男,汉族。被告李红山,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郭红周,系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永丰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茂林、被告李红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口永丰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口永丰轮胎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闫 海审 判 员 毛 军人民陪审员 袁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