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甲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792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792号原告李甲。委托代理人袁圣东,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敖伟,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原告李甲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洁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圣东、被告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甲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关系很好,相敬如宾,并于1996年3月17日生育儿子李乙。近年来,原告感到被告开始有意疏远自己,双方夫妻感情逐步恶化,夫妻矛盾越来越大,难以调和。原告本想努力改善夫妻关系,耐心经营这段婚姻。然而,2015年,原告接到一个男人的电话,其陈述与被告婚外情。这让原告痛苦不堪,自己的妻子竟然背着自己有如此的外遇行为,原告失去了最后的耐心和信心。至此,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于某某辩称,被告知道自己错了,也已经改正错误。原、被告夫妻多年,感情基础很好,双方共同努力白手起家创下今天的家业。被告及儿子均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8月10日登记结婚,于1996年3月17日生育儿子李乙。婚后双方关系很好,相敬如宾。近年,原告发现被告开始疏远原告,后发现被告有外遇。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房产证、短信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亦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引起原、被告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系被告有外遇而伤害原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被告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机会,原告也不应固执己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互相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夫妻间还是和好有望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甲要求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红江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红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