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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5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宏泰分公司与江苏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宏泰分公司,江苏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157号原告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宏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曹庄子村。负责人马文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久林,北京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亚文,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被告江苏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金星小区二层。法定代表人孙存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娅,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观新,男,1975年1月8日出生。第三人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乡唐家岭南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杨福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森,北京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为修,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宏泰分公司诉被告江苏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宏泰分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宏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宏泰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阎   素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彤妍书记员刘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