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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2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刘荣浩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刘荣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232-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林波,行长。被执行人:刘荣浩,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海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138。关于本院受理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刘荣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荣浩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荣浩发出��行通知,因被执行人仍未能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刘荣浩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账户(账号:62×××72)上的存款人民币4600元至本院指定银行账户;二、冻结被执行人刘荣浩名下的上述银行存款账户,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5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敏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