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蓉与罗玉珊、徐顺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蓉,罗玉珊,徐顺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704号原告:王蓉。委托代理人:林岳,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伟峰,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玉珊。被告:徐顺均。原告王蓉为与被告罗玉珊、徐顺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王蓉申请保全,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70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蓉的委托代理人林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玉珊、徐顺均��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王蓉起诉称:被告罗玉珊借口资金周转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3年3月1日经结算,尚欠原告借款计11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于2015年2月7日前还清。被告徐顺均与被告罗玉珊原系夫妻关系,上述借贷事实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徐顺均应对此笔借款及逾期利息与被告罗玉珊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约定还款日到后,两被告拒不归还借款,一直借故拖延至今。故请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16000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罗玉珊、徐顺均均未作答辩。原告王蓉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告王蓉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罗玉珊、徐顺均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二、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罗玉珊于2013年3月1日向原告王蓉借款116000元,并约定还款时间的事实。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拟证明被告罗玉珊、徐顺均于2007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的事实。四、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拟证明被告罗玉珊、徐顺均于2014年2月8日登记离婚的事实。被告罗玉珊、徐顺均均未提供证据。本院向被告罗玉珊、徐顺均合法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被告罗玉珊、徐顺均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告罗玉珊因经营需要先后多次向原告王蓉借款。2013年3月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罗玉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罗玉珊向王蓉借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00元)定于2015年2月7号前还清”。该款到期后,被告罗玉珊未归还。原告经催讨未果,遂于2015年3月9日诉至本院。另认定,被告罗玉珊与被告徐顺均于2007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2月8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被告罗玉珊尚欠原告王蓉借款116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且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予以保护。被告罗玉珊借款后经结账定下还款期限,但到期未归还,应属违约,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罗玉珊、徐顺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徐顺均也未到庭抗辩,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归还。以上原告王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玉珊、徐顺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蓉借款本金116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本金116000元自2013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34元,公告费400元,财产保全费1100元,合计4134元,由被告罗玉珊、徐顺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634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苏顺法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