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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于佰禾与王利、于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佰禾,王利,于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800号原告:于佰禾,女,住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理人:岳微微,女,住舒兰市。委托代理人:胡永财,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利,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于海涛,男,住舒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佰禾诉被告王利、于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佰禾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佰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尚桂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