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舒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581号原告舒某某,男,住临澧县。被告李某某,女,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舒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辉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聂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