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陶润睿、陈四静与陈四静、钱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润睿,陈四静,钱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361号原告:陶润睿。委托代理人:朱俊杰,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四静。被告:钱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润睿与被告陈四静、钱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润睿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润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润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4475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7645元,由原告陶润睿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