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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梨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宋桂荣与谢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荣,谢军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283号原告宋桂荣,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周孝先,梨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军,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荣与被告谢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桂荣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宋桂荣负担57元,退回原告宋桂荣57元。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