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梨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宋桂荣与谢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荣,谢军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283号原告宋桂荣,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周孝先,梨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军,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荣与被告谢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桂荣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宋桂荣负担57元,退回原告宋桂荣57元。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