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7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神宇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宜宾市神宇商贸有限公司,曾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733-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福君,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宾市神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星,总经理。被执行人曾雪彬,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宜宾市神宇商贸有限公司、曾雪彬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宜宾市神宇商贸有限公司、曾雪彬的存款131250元;二、如存款不足冻结金额,则扣留被执行人相应的收入。三、如冻结或扣留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刘彤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