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28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宏强与马敬民、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强,马敬民,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830-1号原告:刘宏强。被告:马敬民。被告: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敬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敬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强诉被告马敬民、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马敬民、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价值34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宏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告马敬民、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南方沥青有限公司价值34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章健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