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姚绍新与陈荣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绍新,太白县盛隆石英矿,陈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姚绍新,男。被执行人太白县盛隆石英矿。住所地太白县咀头镇塘口村。被执行人陈荣华,男,住陕西省黄陵县城区。姚绍新与太白县盛隆石英矿、陈荣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太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绍新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太白县盛隆石英矿、陈荣华返还保证金20000元、承担一审诉讼费210元,共计2021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太白县盛隆石英矿、陈荣华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无给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我院(2014)太民初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利龙审判员 屈振江审判员 蔡宏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淑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