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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终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孙金升与乐陵市浩天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金升,乐陵市浩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金升,乐陵市税务局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田树森,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陵市浩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枣城南大街南首。法定代表人:孙金浩,经理。委托代理人:崔述博,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金升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发回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案件受理费8908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孙金升。审 判 长  王玉敏审 判 员  郭依静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笑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