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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盘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刑初字第47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10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7日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盘县板桥镇赵官屯村一组唐某某家,通过唐某某家厨房进入唐某某开设在家中的小卖部,盗窃了小卖部内的香烟六条零四包,准备离开时被唐某某抓获。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香烟价值人民币1060元。案发后,被盗香烟已追回发还唐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某、何某某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贵州省卷烟统一批发价格目录,发还清单,物证辨认笔录,盘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香烟的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60元,数额较大,准备离开时被发现致犯罪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且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盗窃的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唐明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玮 更多数据: